有一工程设计箱型石笼,其中石笼网数,设计公司系全部以2个一组的石笼网去作单价份析,但厂商实际施作却有用3个1组或4个1组的石笼网施作,验收时被验收官发现,认为这样与单价份析不符,需扣款以减价收受方式办理,但包商提出单价份析中的数量为仅供参考用,不能作为计价之依据;请教何者较正确?
按依政府采购法第72条之规定,验收结果与契约、图说、货样规定不符者,除不妨碍安全及使用需求,亦无减少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,经机关?讨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者,得于必要时减价收受(其在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,应先报经上级机关核准;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,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)或其验收结果不符部份非属重要,而其她部份能先行使用,并经机关?讨认为确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,得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,就其她部份办理验收并支付部份价金外,应通知厂商限期改善、拆除、重作、退货或换货。